a省a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7a0233民終字085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孟宥,女,1992年9月6日出生,漢族,住a省a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鑫,a市云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邱穆青,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漢族,住a省a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德文,a市盛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孟宥因與被上訴人邱穆青離婚糾紛一案,不服a市人民法院2027a1209民初字14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7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孟宥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邱穆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孟宥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準予孟宥與邱穆青離婚;2.依法重新確認婚生子邱聞的撫養權歸屬問題;3.判令邱穆青賠償孟宥精神損失費人民幣伍萬元整;4.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邱穆青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一審認定孟宥與邱穆青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屬于事實認定不清,自2024年10月起,孟宥與邱穆青一直處于分居狀態,至今已滿五年,自期間丈夫邱穆青一直與其他女性陸續維持不正當關系,引發夫妻雙方多次爭吵且至今未能和好,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第二,婚生子邱聞現今已年滿12歲,其撫養權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判為母親孟宥撫養。
被上訴人邱穆青辯稱:第一,孟宥與邱穆青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雙方自2014年5月結婚以來,相互履行夫妻、家庭義務,婚姻關系和諧、婚姻基礎牢固,2024年雙方同城異地分居是工作要求所迫,期間為增進夫妻感情,邱穆青一直定期前往孟宥住處與其溝通交流,而孟宥所稱邱穆青與其他女性陸續維持非常規關系的言論并無合法事實依據,不應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佐證。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孟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孟宥與邱穆青解除婚姻關系;2.婚生子邱聞由孟宥撫養,邱穆青承擔撫養費;3.訴訟費用由邱穆青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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