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徇私隱而不報之罪請辭中書令之職。
齊珩做了批復,在上面留了一個“可”字。
隨后置于一旁,將手上的扳指轉了一圈,頒下詔令:“按律禮部尚書賀致徇私舞弊之罪、殺人滅口之罪,欺君罔上之罪,革職、抄家、流放。”
“盧楨蓄意縱火滅口,又兼擾亂監試清正,賜他自裁,父母兄弟有同謀者革職同罪?!?br>
“南知文...”齊珩話語一頓。
謝晏、齊子儀、白義聞言面面相覷,江寧南家,畢竟與江式微情誼匪淺。
“南知文身為國子監祭酒,實屬文人引領者,然有負文人風骨,故革職、放逐。”
畢竟南知文之罪主在于徇私,便是嚴懲也坐【5】不得死罪。
謝晏聞言,倒松了口氣,只是放逐也未抄家,畢竟是咸安公主之子,身兼皇室血胤,屬八議【4】之列,非大逆之罪不可嚴懲。
雖是放逐,但好在南知文其二子的官職未動。
稍稍降勢,不算動了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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