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為了確保明星方面的權益,后面往往會追加一條如果在合約到期之后,沒有繼續合作,那么品牌方要給明星適當補償,屬于補償解約。”
“可我們的合約里面沒有這一條。所以,看似一年期的合約,實際上真正有保障的也就三個月,三個月后他們隨時可以跟我們解約。”
車中陷入了沉寂。
這一手,曼妮是怎么都沒有想到。
不是她沒腦子,而是正常的商業合作中,這種選擇的邏輯是不能夠自洽的。
是有問題的。
“不應該啊,既然是想要開拓種花市場,主動找到我們合作,為什么只合作三個月呢?”林夢瀾也覺得這種猜測有可能,但很牽強,“這樣對他們品牌本身也會造成傷害吧?這是雙輸的結局。”
頻繁更換代言人,尤其是那種影響力較大的代言人,對一個品牌來說絕對不是什么好事。
當然,產品推廣是一回事,那本來就是短期的。
但基本上到了品牌摯友這一層,就不能這么操作了。一方面會引起明星方面的忌憚,從而大家不愿意和你們合作,誰也不想被踩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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